《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
推行绿色建造和新型建筑
工业化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文件精神,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推行绿色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给予奖励,明确奖励项目的实施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2023年5月起,台州市建设局着手起草《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奖励配套实施细则,形成《实施细则(初稿)》。2023年8月,召集局相关单位、房地产企业、建筑工业化专委会等相关人员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2023年9月-10月,会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2023年11月7日到11月16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集中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细则》。
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开展住宅项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试点工作和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住宅项目不小于总亩数的10%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优先安排中心城区地块,且逐年保持递增。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或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可进行容积率奖励。台州市区范围内自2023年11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出让商品房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或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评价并组织实施的,可享受以上容积率奖励内容。理顺了建设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之间的流程,明确了出让条件设置、建筑方案审查、容积率奖励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监管、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等流程及要求。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容积率奖励由建设部门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和奖励面积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竣工阶段,建设部门进行技术认定和评价验收,将验收结果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函告内容后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分为评价程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及监管、项目验收等环节。装配式建筑应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实施流程》,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应满足《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工程建设实施流程》,对各环节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或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已享受容积率奖励相关优惠政策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取消政策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