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委平安办、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0号),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指南(试行)》(浙建质安发〔2021〕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2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指南
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纳入“平安工地”建设范围。
(一)基本要求
1.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挂牌“‘平安工地’创建”牌匾。
2.企业对照“平安工地”建设要求开展建设活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本辖区“平安工地”建设质量和水平。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未出现“重点扣分”情形,或在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中得分不低于80分的,符合“平安工地”创建;凡出现“重点扣分”情形,或在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中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
4.凡项目挂牌开展创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均符合“平安工地”创建的,即认定为“平安工地”。
(二)“重点扣分”情形
对“平安工地”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12种情形的,实行“重点扣分”,每发生一项至少扣20分:
1.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发生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而引起的3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
5.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出现场容场貌“脏、乱、差”现象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7.发生因施工造成扬尘、噪声、光污染等引起的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8.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9.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10.发生群体性斗殴事件。
11.发生1例及以上新冠确诊病例。
1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一)考核条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年度“优秀平安工地”1.企业自评分在90分及以上;
2.工程形象进度已主体结构验收(其中:市政工程已完成工程量80%及以上),且工程项目未竣工的;
3.未出现“重点扣分”情形;
4.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考核推荐。
(二)考核程序
1.企业自评符合考核条件的,可填写《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秀平安工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2.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申请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可择优推荐上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市管项目可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考核推荐。
3.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择优推荐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省平安办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对考核优秀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联合发文公布为年度浙江省“优秀平安工地”,并作为良好信息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对推进“平安工地”工作有成效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表扬。
5.省建设厅将对推荐上报的工程项目视情组织专家抽查。
6.省建设厅负责在“浙里建”搭建“平安工地”应用模块,年度“优秀平安工地”应通过应用模块申请考核。
(三)动态管理
1.省建设厅将根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新任务、新要求,定期完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评分表》,每年3季度布置开展年度优秀平安工地考核推荐工作。
2.对公布为年度“优秀平安工地”的项目,在监督检查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申请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撤销年度“优秀平安工地”称号,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
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指标》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秀平安工地”考核申请表》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